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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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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○○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若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   明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」) 二、因利率管理條例已廢止,無從依中央銀行公告之放款利率計   算利息,請更正附表並改依法定利率聲請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汪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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