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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7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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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債 務 人 乙○○原名:顏秀             號五樓 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乙○○(原 名:顏秀玲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上開規 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乙○○(原 名:顏秀玲)設籍於桃園縣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 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書記官 汪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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