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74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40號
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○○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
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汪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