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3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7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債 務 人 甲○○原名:洪              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   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,及按月以   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  仟元,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       ,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