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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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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8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代 理 人 丁○○ 上列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○○等三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丙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(正 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福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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