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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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85號
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代 理 人 丁○○
上列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○○等三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丙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(正
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莊福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