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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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8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○○等
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求事項與借據內容不符,請更正為如借據所載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莊福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