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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5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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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丙○○ 債 務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  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 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逾期在五   個月以內者,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 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 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  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       ,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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