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36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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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607號
債 權 人 乙○○
上列債權人乙○○因與債務人甲○○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乙○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,若有請求,請釋明利息起算日
何年、月、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汪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