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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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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 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7年4 月7 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500,00 0 元,到期日為民國87年7 月7 日,詎屆期提示,未獲清償 ,爰提出本票1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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