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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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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乙○○因與相對人甲○○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乙 ○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福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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