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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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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非訟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丁○○             號5樓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 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,其中之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600 ,000 元,未載到期日,詎於民國96年6月26日提示,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莊福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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