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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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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上列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○○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1.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 地方法院) 2.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未載發票地者,以  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,票據法第一百  二十條第四項、第五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相對人甲○○簽發之本  票(票號:TH255143)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,本院無從認定是  否具有管轄權,故請提出相對人甲○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(  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  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福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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