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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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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丙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上訴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 年   9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游秀雯 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 年   9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蕭美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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