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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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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 訴  人 丙○○        丁○○○        乙○○ 前列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佳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○○ 訴 訟代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蕭美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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