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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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
上 訴 人 丙○○
丁○○○
乙○○
前列三人共同
訴 訟代理 人 張崇哲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佳勳律師
被 上訴 人 甲○○
訴 訟代理 人 許宏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
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