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拋棄繼承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己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丁○○ 兼上一人  甲○○ 法定代理人       台北市○○○路9巷1號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完整之繼承系統表(列出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   ,如死亡,應註明)。 二、聲請人己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丁○○拋棄繼承,應通知   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丙○○、王錦蓮,並提出戶籍謄   本、通知證明文件,如已死亡,提出除戶證明。第二順位繼   承人均死亡,則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  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通知證明文件,以此類推。 三、丁○○之拋棄繼承、對他人通知本件拋棄繼承之行為,應由   法定代理人父母戊○○、甲○○共同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