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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限定繼承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89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9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6號 關 係 人即 其他繼承人 丙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 一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即繼承人「吳佩芬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甲○○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於當事人欄內將聲明人即繼承人「甲○ ○」誤載為「吳佩芬」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書記官 廖建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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