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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限定繼承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9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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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丁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○○(民國38年3月20日,身分證統 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已於96年7月20日死亡,聲請限定繼承 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經核無不合,本院 依法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。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(須附繕本,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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