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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發還擔保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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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楊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「成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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