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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發還擔保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7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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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 請  人 乙○○ 相  對  人 丙○○ 兼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     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 叁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6條、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前 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79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擔保金新台 幣(下同)30萬元,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。茲因該事件,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 還,並經提出提存書影本、假扣押裁定影本、調解筆錄影本 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。從而,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3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蕭美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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