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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清償借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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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  告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○○、乙○ 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之 住所,然本院按址送達後,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已遷移他處為由退回,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按,致無 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書記官 王惠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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