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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履行契約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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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   告 茂霖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 被   告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5日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文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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