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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給付運費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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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  告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運費,依其提出兩造簽訂之載貨 證券第29條約定:本提單下之任何索賠或爭議,應依運送人 之選擇按運送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國或裝載地或交付地或裝卸 貨港口國家之法律及法院解決,是兩造已有合意管轄及準據 法適用國條款,而本件運送人即原告選擇按其主事務所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業據原告 陳明在卷,則本院自無管轄權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書記官 張西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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