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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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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八十萬五千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十九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惠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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