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辦理繼承登記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8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3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文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