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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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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 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復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街167號, 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可稽,復依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 另有住所在台中縣豐原市○○○路230號,是依首揭法條之 規定,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合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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