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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除權判決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3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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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1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7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書記官 莊福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33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陳龍驥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96年3月25日 │1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二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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