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2年度彰小字第67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675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
吳佳蓉
被 告 曾智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二列第三欄關於週年利率「0.1845%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.845%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