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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CHEV 112年度彰小字第7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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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蔡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起訴後,將其聲明請求 金額減縮如主文第1項所示(見本院卷第44頁),合於上揭 規定,應予准許。  二、原告訴之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小額訴訟事件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。 四、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時,已就原告主 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(見本院卷第44頁),依上開規定,自 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。又本件 係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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