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2年度彰簡字第1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阮日雄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被 告 林海泉 林大鵬 林莙貴 林昭明 林素珍 林素青 陳美妙 吳朝陽 林朝海 林朝崇 林杏微 吳君恩 吳富雄 吳幸郎 吳嬋娟 鍾婉玲 許景明 釋明宗 陳瑞元 陳瑞奇 陳思嘉 蔡明陽 吳貞瑩 吳炳銘 吳滄松 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「584807/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584507 /0000000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原判決附表關於「584807/0000000」之記載,應為「 584507/0000000」之誤載,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