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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2年度彰簡字第1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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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聖茹 黄美鳳 被上訴人 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並於113 年1月26日送達至上訴人,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 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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