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2年度彰簡字第4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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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404號
上 訴 人 陳安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
。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萬7,66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1,5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2萬1,59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