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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2年度彰簡字第58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英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紜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,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,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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