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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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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101號 原 告 黃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8,705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 於113年1月25日前補正,並於113年1月12日送達至原告,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 答詢表在卷可稽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表明抗告理由(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 為之,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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