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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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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 告 楊晶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0 ○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,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 位於「高雄市林園區」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,原告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住於彰化縣福興鄉, 但是被告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將住所自彰化縣福興鄉地 址遷至高雄市林園區戶籍址,此亦有遷徙紀錄在卷可憑,自 難認原告陳報之彰化縣福興鄉地址仍為被告之住所,是依前 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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