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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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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昀璉 被 告 柯錫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0號 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),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123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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