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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定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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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4號 原 告 何鴻德 被 告 朝麗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消費訴訟,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,消費者保 護法第47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原起訴對象為「星空海藍飯店」,嗣經原告具狀更 正為「朝麗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,查被告係設 址於「嘉義市西區」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;且兩造消費關係之發生地及履行地均為花蓮市(見本 院卷第17頁),另亦無從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逕認本院就 本件有管轄權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消費關係發生地 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,或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考 量原告以朝麗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,及調 查證據便利性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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