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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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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1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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