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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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8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被 告 阮草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
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
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
,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覆本件交通事故處理資料
在卷可稽,又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,亦有移民署雲端
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可考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規定,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
轄權,本院則無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