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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小字第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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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阮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 ,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覆本件交通事故處理資料 在卷可稽,又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,亦有移民署雲端 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可考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規定,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 轄權,本院則無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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