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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訴訟救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救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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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 之必要。又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人雖主張:其因經濟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,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並提出彰化縣彰化市 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據,惟該低收入戶證明書是行政主管機關 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,與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認定,是屬二事,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是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 濟上之信用,致無法籌措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30 0元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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