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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救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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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婧筠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王士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,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且有本案訴訟卷附之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佐,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情形,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。又經本院調閱本院 113年度彰補字第22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 ,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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