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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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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鄭士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 ,並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亦有明文。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 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債務,惟原告公司或其代理人 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已與法定要件不符;又本件被告 僅1人,原告卻聲明請求連帶給付,且原告主張本件借款轉 列催收日為113年1月24日,亦與訴之聲明所依據之附表記載 內容不同;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包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 利息、違約金)為新臺幣(下同)464,948元(計算式詳如 附表二所示),應繳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4,9 60元外,尚應補繳110元,原告起訴時亦未繳足裁判費。準 此,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,而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補 正事項,爰依前揭規定,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此外,請原告於7日內一併具狀補正:陳明如何得出本金金 額、利息起算日、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,並於放款利息明細 查詢中標明,或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  【附表一】應補正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元。 二、完整、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。 三、提出經原告補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,或到院補簽名、蓋章。 【附表二】計算式: 編號 計算 類別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(%) 金額 (元) 1 利息 112/9/8 113/1/23 (0+138/365) 2.17 3,663.62 2 利息 112/1/24 113/1/30 (1+7/365) 3.17 14,426.92 3 違約金 112/10/8 113/1/23 (0+108/365) 0.217 286.72 4 違約金 113/1/24 113/1/30 (0+7/365) 0.317 27.15 小計18,404.41 加計本金446,544元,總計為464,9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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