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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2號 原 告 MEDINA ARISTOTLE JACOBE(中文姓名: 阿雷多)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 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,如當事人能力有欠缺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3、6款亦有明定。原告起訴狀列「甲○」為被告,並記載 其住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」,然未提出其年籍、 身分證字號(外籍人士補證護照及居留證號碼)等足以具體特 定當事人之事項,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及其當事人 能力,更無從確定送達文書之正確地址,原告應陳報被告「 甲○」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;外籍人士請補正護照及 居留證影本,暨入出境資料),若為外籍人士,請具狀陳明 其國籍護照號碼及效期內之居留證號碼,並以書狀補正「甲 ○」年籍身分證明文件、正確送達地址,如未補正,難認已 補正上述的起訴程式,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 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、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 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,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39條亦有明定。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。但有供參 考之必要時,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,法院組織法第 99條亦有明文。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,須使被告受 有程序保障,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,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 性,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,應附翻譯文,亦屬必備程式 。是依上開法律規定,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 ,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,此當屬對外 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,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,原告應陳 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,供本院送達被告。 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、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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