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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土地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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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慶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 被 告 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 地中之面積20平方公尺,遭墓主陳忠烈之墳墓無權占用,故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被告陳忠烈之全體繼 承人除去該墳墓,並騰空返還所占用之土地面積等語。 二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 之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規定。 三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除去前揭墳墓,並騰 空返還所占用之土地面積時,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「陳忠 烈之全體繼承人」,然未載明「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」之姓 名、地址,而有前述程式上之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10月30日前提出陳宗烈、陳城、陳 福文之除戶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 及據此補正被告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的姓名、地址,並已於 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迄今(即113年2月5日)卻 仍未補正被告陳忠烈之全體繼承人的姓名、地址,則依上開 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並不合法,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。又原告就本件訴訟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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