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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借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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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74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 告 冷慧華 冷文瑄 張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智堅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.67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22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智堅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訴外人張智堅於民國103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(下同)10萬元,並約定利息;惟張智堅嗣於103年7月 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,且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 10萬元與利息未清償;又張智堅已於112年5月6日死亡,而 被告冷慧華、冷文瑄、張玟庭為張智堅之繼承人,故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冷慧華、冷文瑄、張玟 庭於繼承張智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與自 103年7月15日起之遲延利息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。 二、被告冷慧華、冷文瑄陳稱:其等有辦限定繼承,故依照張智 堅所遺留之遺產來進行清償等語。 三、被告張玟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其提出紓困貸款契約書、貸款帳 戶查詢單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為證,故堪認上開事實為 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冷 慧華、冷文瑄、張玟庭於繼承張智堅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10萬元與自103年7月15日起 之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五、關於假執行之說明:原告勝訴部分,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 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 冷慧華、冷文瑄、張玟庭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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