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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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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0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蔚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 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 規定,同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 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990元,該裁 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處所,有送達證書可 稽。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答 詢表在卷足憑,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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