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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簡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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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91號 原 告 賴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恩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6, 4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月25日前補正,並於113年1月12日 送達至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 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又原告就本件訴訟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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