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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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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曾俞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穎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 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用 同法第428條規定,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,於小額訴 訟程序,原告於起訴時,無須表明訴訟標的,但仍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。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小 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 所明定。。 二、經查,原告於起訴狀未清楚說明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(亦 即構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,包含人、事、時、 地等項目),且所提出借據、本票影本均非清晰足資辨識;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 程式。而上開程式欠缺均屬可補正事項,是依前揭規定,限 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 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 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 各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 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【附表】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完整原因事實(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 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含人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)。 三、提出借據、本票之彩色影本(請以A4紙彩色影本,需清晰足 資辨識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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