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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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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谷中即廖坤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0,363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4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 二、另請就下列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(應附繕本): (一)陳明請求金額,其中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各為多少金額。 (二)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、還款金額、累計 情形等,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分別列計),並於明細表中標 明如何得出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、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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