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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報酬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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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張庭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毓倫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 元,逾期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32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,820元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 繳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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