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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訓練費用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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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誠間因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 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同 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7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繳,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此外,原告應一併具狀補正:陳明係依據契約何條款對被告 請求(繕本逕寄被告收受,並向本院陳報回執)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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